(2016)渝0118民初7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7325号原告:重庆市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官井路71号。法定代表人:罗成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旸,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史永红,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桂昭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