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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7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陈某1等与陈绍吉,陈世富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淑,陈某甲,陈某乙,陈绍吉,陈世富,陈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2民初7037号原告:袁明淑,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陈某甲,女,200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袁明淑,身份信息同上。原告:陈某乙,男,200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袁明淑,身份信息同上。上述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贤会,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吉,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XXX路政管理支队干部,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天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世富,男,193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第三人:陈袁,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原告袁明淑、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陈绍吉,第三人陈世富、陈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终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袁明淑及其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贤会,被告陈绍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天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世富、陈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明淑、陈某甲、陈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陈绍吉返还不当得利542165元,并支付从取款之日起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袁明淑与陈绍国系夫妻关系,陈绍吉与陈绍国系兄弟关系。2016年5月17日,陈绍国在福建省福州市开车时摔伤导致昏迷不醒。袁明淑因此委托陈绍吉代为处理陈绍国受伤后的赔偿事宜。2016年6月20日,陈绍吉与车主达成赔偿协议,车主在支付20万元后,陈绍吉将陈绍国转至重庆治疗,但陈绍国却于6月21日死亡。之后,陈绍吉不知采取什么方式将陈绍国的银行存款约340100元取走,虽经袁明淑多次要求,陈绍吉至今未归还。被告陈绍吉辩称,陈绍国受伤后,陈绍吉受陈绍国及袁明淑的委托处理陈绍国受伤后的一切事宜。现陈绍吉所收取的赔偿款20万元和存款已全部交与第三人陈袁。因此,陈绍吉不构成不当得利,请求驳回袁明淑等人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陈世富、陈袁未作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绍国系袁明淑之夫、陈某甲和陈某乙、陈袁之父、陈绍吉之兄、陈世富之子。2016年5月16日,陈绍国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货场装载货物时,从货箱上摔下地面受伤后,被送至福州市二医院治疗。期间,袁明淑从重庆市丰都县老家赶到福州市二医院护理陈绍国。2016年6月7日,袁明淑给陈绍吉出具《委托授权书》,载明:“……由于我(袁明淑)无力妥善处理摔伤事故后的一切家庭琐事,特委托并授权陈绍吉全权处理摔伤事故发生之日后的一切事务,今日之前所处理、签字等所有事项有效”。之后,陈绍吉代表袁明淑与车主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协议。当月20日,车主根据赔偿协议的约定,在袁明淑在场的情况下,支付给了陈绍吉20万元。次日,陈绍国因医治无效而死亡。2016年6月5日,陈绍吉将陈绍国存于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470644384XXX账户中的存款231165.33元转至自己的账户。当月23日,陈绍吉又将陈绍国存于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62896923XXX账户中的存款110100元转存于自己的账户,并于当日交与陈袁54万元(其中存款34万元、赔偿款20万元)。因陈绍吉未将上述款项交与袁明淑,袁明淑等人起诉来院。诉讼中,袁明淑经释明后,仍坚持按不当得利处理本案。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本案中,陈绍国受伤后,袁明淑给陈绍吉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陈绍吉处理陈绍国摔伤后的一切家庭事务,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协商赔偿事宜、领取赔偿款项、处理银行存款等均属家庭事务,故陈绍吉所作上述行为即是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因袁明淑在诉讼中经释明后,仍坚持按不当得利处理本案。因此,本院对其要求陈绍吉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公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明淑、陈某甲、陈某乙请求被告陈绍吉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袁明淑、陈星园、陈政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终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勤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