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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毕克成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523号被执行人毕克成,住德惠市。与毕克成罚金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德刑初字第004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