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6民保前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董艳强与宗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艳强,宗喜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保前119号申请人:董艳强。被申请人:宗喜华。申请人董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宗喜华驾驶的车辆冀HP85**号重型仓栏式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宗喜华所驾驶的冀HP85**号重型仓栏式货车予以保全,暂扣押于丰宁交警队,不得其予以提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