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30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韦万兴与朱新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万兴,朱新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3130民初1307号原告:韦万兴,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喀什地区。被告:朱新慧,女,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现住喀什地区。原告韦万兴与被告朱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韦万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万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杨小红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李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