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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30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韦万兴与朱新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万兴,朱新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3130民初1307号原告:韦万兴,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喀什地区。被告:朱新慧,女,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现住喀什地区。原告韦万兴与被告朱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韦万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万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杨小红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李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