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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储为虎与王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为虎,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浙0226财保30号申请人:储为虎,男,194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小平,宁波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登记于被申请人王梅名下车牌号为浙B×××××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于被申请人王梅名下车牌号为浙B×××××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游仲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