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9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与王小华、陈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王小华,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9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负责人金江。被执行人王小华。被执行人陈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人民币643573.4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835.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小华、陈海燕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水苑6幢5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