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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钱桂芳与侯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桂芳,侯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466号原告:钱桂芳,女,1943年3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殿友(与原告系母子关系),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侯飞,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王昊,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延,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钱桂芳与被告侯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钱桂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计308.50元,由钱桂芳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