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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强与宝丰翔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宝丰翔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739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宝丰翔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哲,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强诉被告宝丰翔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建勋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民事诉讼。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强撤回对被告宝丰翔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樊建勋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曲岳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