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强与宝丰翔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宝丰翔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739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宝丰翔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哲,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强诉被告宝丰翔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建勋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民事诉讼。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强撤回对被告宝丰翔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樊建勋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曲岳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