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翟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28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经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院未收取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