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6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小刚与张显江、张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刚,张显江,张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361号原告:余小刚,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瑞文,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显江,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张川,男,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刚与被告张显江、江国霞、张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小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显江、张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小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刚撤回对被告张显江、张川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南川人民陪审员 黄利萍人民陪审员 董建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