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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华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华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145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素芳。委托代理人:梁玉贞,系公司职员。被告:李华林,男,1979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天之龙公司)诉被告李华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之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玉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华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之龙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独家代理委托书》,由被告委托原告独家代理出售被告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南华居委会沿江路沿江花园1座2号402房屋(房地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0912**号),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小写:330000.00元),委托期限为2016年03月26日起至2016年09月25日止。委托书第7条约定:“在委托期间委托方不能自行出售该物业及不会委托其他中介公司或第三人进行代理,否则委托方将向受托方支付本委托书第2条规定之售价5000元作为违约金。”第11条约定:“在委托期内,无论委托书是否通过受托方居间成交该物业,受托方均有权向委托方直接收取佣金、违约金及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委托书签订后,原告积极协助被告寻找合适的买家,被告却告知原告该物业已经出售。后经查实,被告已于《独家代理委托书》约定的委托期限内私下将案涉物业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之龙公司诉称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根据《独家代理委托书》的约定,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独家委托原告出售其房产,被告不得自行出售或者委托他人代售,否则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该约定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虽然对被告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目的在于保障原告的成果,以激励原告更加主动有效地提供服务,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在《独家代理委托书》约定的独家代理期限内,另行自售房产,造成了原告损失。根据《独家代理委托书》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华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被告李华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秋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