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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3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森德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森德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3民初179号原告:黑龙江省森德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利街2号龙之港大厦6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深,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东进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秀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全,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系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道三委四组。原告黑龙江省森德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各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69139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因其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币76052.90元;3.要求被告承担其因延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0000.00元,合计人民币847442.90元;4.案件受理费用以及诉讼中的实际支出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初,被告城建队漠河口岸联检楼工程在施工中,楼房外立面装饰工程由原告分包承建,原告与被告协商后为施工需要购进理石发生相关费用,而后工程设计发生变更,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同意予以赔偿。2013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再次就变更后的工程签订了合同,由原告继续承建外墙硅酸钙板造型的加工和制作装,并订购了硅酸钙板的外挂件造型。原告购买外挂件时,被告材料款一直未到位,原告为了施工需要,贷款订购构件材料,原告预先垫付,被告承诺2013年10月1日之前支付,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致使原告损失巨大。原告按照合同完成了施工任务,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余款一次性付清,但被告仅支付了人民币93800.00元,余款人民币691390.00元被告一直未付。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应当承担延期给付的利息人民币76052.90元,并承担由于被告未履行约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0000.00元,合计人民币847442.9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庭审中原告所提供证据中的公章涉嫌违法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不予受理,故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省森德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4.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免于收取,全部退还原告黑龙江省森德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景坤代理审判员  孟倩倩人民陪审员  李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