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陈学贵与光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贵,光家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851号原告:陈学贵,男,1943年6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光家宝,男,1974年11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贵诉被告光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陈学贵提供的光家宝送达地址不详。经本院释明,要求陈学贵补充材料,并释明法律后果,但陈学贵仍未能提供光家宝的确切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陈学贵不能提供被告光家宝的准确送达住址,致案件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的责任在原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学贵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退还给原告陈学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