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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罗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4244号原告罗某。被告兰某某。原告罗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他与被告兰某某2008年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11日生有一女罗某某。在婚初共同生活中,双方感情尚好,从婚后第二年开始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他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罗某某由他抚养,被告兰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后所购长安西街商品房过户给女儿罗某某。被告兰某某辩称,原告罗某所述的婚姻过程及子女情况属实。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她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于2009年9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6月11日生有一女罗某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7月27日原告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罗某某由他抚养,被告兰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后所购长安西街商品房过户给女儿罗某某。庭审中,原告罗某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兰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拒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只要两人能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罗某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