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刑更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晓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637号罪犯张晓鹏,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渭中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二0二九年五月七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以罪犯张晓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鹏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张晓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涉毒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八年六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