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余大林车辆挂户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余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贾继蓉,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大林,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6日,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大林车辆挂户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纳溪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