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存款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存款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刑初371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存款,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住长葛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存款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存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27日23时17分许,在长葛市长社路刘麻申村路口处,被告人马存款持C1证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乘车人王某3死亡。事故发生后,马存款驾车逃逸。2016年7月4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3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部严重损伤死亡。2016年7月11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存款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存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存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存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0接处警记录,被告人马存款供述,证人岳某、王某1、张某、王某2、刘某、马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勘查笔录,检查笔录,鉴定委托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还清单、接收证据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存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存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存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存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董保明人民陪审员 李彩萍人民陪审员 孙书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书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