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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6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肖仕楷与黄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仕楷,黄利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6民初500号原告肖仕楷,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身份证号码:×××2231。被告黄利芹,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身份证号码:×××0624。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仕楷诉被告黄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仕楷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肖仕楷所提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仕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肖仕楷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