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6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肖仕楷与黄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仕楷,黄利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6民初500号原告肖仕楷,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身份证号码:×××2231。被告黄利芹,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身份证号码:×××0624。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仕楷诉被告黄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仕楷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肖仕楷所提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仕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肖仕楷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