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大国诉徐勇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国,徐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116号〔2016〕黑02**执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大国,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建华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局长。被执行人徐勇亮,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5〕建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能力偿还,申请人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项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