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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治远、罗良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治远,罗良珍,黄茂诚,陈金水,罗均盛,李治雄,连城县远林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监1号原审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百花金城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原审被告:李治远,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审被告:罗良珍(原审被告李治远之妻),女,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审被告:黄茂诚,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审被告:陈金水,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审被告:罗均盛,男,195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审被告:李治雄,男,196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审被告:连城县远林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治远,董事长。原审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李治远、罗良珍、黄茂诚、陈金水、罗均盛、李治雄、连城县远林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闽0825民初1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小东审 判 员  马勋彪人民陪审员  黄贵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小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