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与张会丽、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张会丽,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贸大街176号负责人:杜雪亭,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张会丽,女,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被申请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址:齐河县齐齐发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会丽、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齐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