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本兵诉被告杨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兵,杨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6民初424号原告:李本兵,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尧斌,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建,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李本兵诉被告杨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党莉、人民陪审员马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本兵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本兵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兵撤回对被告杨明建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党 莉人民陪审员 马 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