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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宫某危险驾驶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刑终12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宫某,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住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莉,淮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宫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皖060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宫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宫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某对原审判决服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宫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宫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宫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海鸥审 判 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颖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