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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5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蔡海豹、刘素云等与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豹,刘素云,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058号原告:蔡海豹,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刘素云,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喻中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豹、刘素云与被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蔡海豹、刘素云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俐审 判 员  唐革新人民陪审员  张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毕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