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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461-15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16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欧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欧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5461-15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春,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欧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吴振宁。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欧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十七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7999-8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二十七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富昱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中欧公司每案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中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脱离案件事实,未根据涉案图片类型、图片使用费及维权成本等案件具体事实进行综合裁量,判决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用数额过低,依法应予大幅提高。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二十七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对此本院认为,一审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上诉人中欧公司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以及上诉人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被上诉人中欧公司在(2016)粤0303民初7999-8024号案中赔偿上诉人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每案1200元、在(2016)粤0303民初8025号案中赔偿上诉人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数额并未明显过低,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富昱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二十七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二十七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共计人民币1350元,由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俊辉(兼)书记员 胡珊 ( 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