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永乔、刘永赞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刘永乔,刘永赞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民终2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南道139号。法定代表人:尹启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凡,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璐,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乔,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杭,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赞,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杭,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中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永乔、刘永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移动中山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永乔、刘永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将四个独立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作为一个案件立案,且在没有征得移动中山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作为共同诉讼处理,程序严重违法。本案的刘永乔、刘永赞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涉及的四个号码存在四个独立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以及当事人是否同意合并审理进行审查,经当事人同意后才能合并审理。但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就上述问题进行释明及审查,程序违法,损害了移动中山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关于号码136××××7755、134××××0300的扣费情况,一审法院歪曲理解了10××6客服代表的录音。一审法院认为号码136××××7755在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24日的停机保号费15元,号码134××××0300在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14日期间的停机保号费30元,有移动中山分公司10××6客服代表的录音为证。但是移动中山分公司的10××6客服代表在录音中从未确认过以上情况,只是告知了以上两号码的欠费情况,也告知刘永乔、刘永赞系统还没有更新扣费情况。上述两号码一直是停机保号状态,每月扣取停机保号费5元。刘永乔、刘永赞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也确认了涉案号码一直处于停机状态,移动中山分公司的扣费正确,不存在乱收费。(二)关于号码134××××6688的扣费情况。根据工信部《电信服务规范》附录2第2.1.9规定,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点到点短消息业务收费详单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未保留该号码的原始数据,刘永乔、刘永赞超出号码数据保留期限对号码的收费提出异议,导致其未能查询扣费的原因,该不利后果应当由刘永乔、刘永赞承担。(三)一审没有查明涉案号码的具体使用人,因此,即使移动中山分公司要退费,也要明确给号码的所有人,而不是退给刘永乔和刘永赞两个人。刘永乔、刘永赞辩称,一、刘永乔、刘永赞是个人合伙性质,三个号码属于两人共有,移动中山分公司要求查明号码具体属于谁不合理。尾号为7755、0300的两个号码是无记名卡,属于两人共有;尾号为6688的号码虽然登记在刘永乔名下,但也是属于两人共有的。二、本案为共同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号码归两个人共同所有,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三、根据证据显示,尾号为7755的号码在18天内通过客服10××6查询,被乱扣取了3个月的停机保号费共15元,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尾号为0300的号码在2014年10月期间有10元余额,到了11月份就扣了30元,移动中山分公司对此解释是停机保号费。尾号为6688的号码显示2014年3月被扣18元,1、2、4月没有扣费,5、6月各扣取5元。移动中山分公司对3月份被扣的18元是如何产生的没有解释。被上诉人刘永乔、刘永赞向一审起诉请求:移动中山分公司向刘永乔、刘永赞归还乱扣费用234元的两倍,即46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永乔、刘永赞系移动中山分公司用户。移动号码136××××7755、12420300300124XXXX0300为刘永乔、刘永赞共同使用,移动号码134××××6688用户为刘永乔,移动号码137××××7888用户为刘永赞妻子冯宝茸。刘永赞提供号码137××××7888的话费清单显示该号码于2014年8月12日17时01分至17时32分因定制MOBILEMARKET业务扣费171元。2014年9月17日,刘永赞致电10××6查询被扣171元的相关情况,10××6客服代表回复被扣话费已于2014年8月13日9时07分到账。刘永赞认为移动中山分公司收取该171元费用系乱扣费。2014年10月27日,刘永乔、刘永赞委托他人致电10××6(系移动中山分公司客服电话)查询移动号码136××××7755的欠费情况,10××6客服代表回复号码136××××7755欠费4.23元,且该号码7、8、9月份没有产生扣费,并于10月24日停机,客服表示可能系统还没有更新出之前的扣费情况。2014年11月14日,刘永乔、刘永赞委托他人致电10××6查询相关号码的欠费情况,10××6客服代表告知号码136××××7755欠费19.23元,所欠费用为停机保号费。刘永乔、刘永赞认为前述情况表明移动中山分公司在2014年10月27日至11月14日期间收取了号码136××××7755停机保号费15元。11月13日,刘永乔、刘永赞委托他人登录广东移动官网查询相关号码账单,账单显示号码134××××0300在10月31日扣除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费用后可用余额10元。11月14日,刘永乔、刘永赞委托他人致电10××6查询相关号码的欠费情况,10××6客服代表告知号码134××××0300欠费20元,所欠费用为停机保号费。刘永乔、刘永赞认为前述情况表明移动中山分公司在2014年10月29日至11月14日期间收取了号码134××××0300停机保号费30元。11月13日,刘永乔、刘永赞委托他人登录广东移动官网查询相关号码账单,账单显示号码134××××6688在2014年1、2、4月份消费均为0元,3月份消费18元,5、6月份均消费5元。刘永乔、刘永赞认为前述情况表明移动中山分公司在2014年3月份乱扣费18元。刘永乔、刘永赞认为移动中山分公司对上述四个号码的扣费情况无合理解释,均系乱扣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于2015年3月30日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在刘永乔、刘永赞委托他人登录广致电10××6查询相关号码的欠费情况时,10××6客服代表均表示移动中山分公司号码的停机保号费为5元/月,刘永乔、刘永赞在查询过程中对此不持异议。诉讼过程中,移动中山分公司亦确认停机保号费为5元/月。一审诉讼过程中,刘永乔、刘永赞称其要求移动中山分公司双倍退费的依据是移动中山分公司曾承诺,乱扣费退一奖一,但对此刘永乔、刘永赞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号码137××××7888的用户为刘永赞的妻子冯宝茸,刘永赞与冯宝茸虽系夫妻关系,但仍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号码137××××7888被扣费171元的相关权益,应由冯宝茸向移动中山分公司主张,刘永乔、刘永赞非号码137××××7888的民事权利主体,就该号码的涉案权益向移动中山分公司主张权利,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予以驳回。移动中山分公司收取刘永乔、刘永赞使用的号码136××××7755在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24日的停机保号费15元,有移动中山分公司10××6客服代表的录音为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移动中山分公司收取刘永乔、刘永赞使用的号码134××××0300在2014年10月29日至11月14日的停机保号费30元,有公证书移动官网网页截图及10××6客服代表的录音为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移动号码停机保号费为5元/月,移动中山分公司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收取号码136××××7755停机保号费15元、收取号码134××××0300停机保号费30元,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取前述费用的依据。移动中山分公司的行为属于乱收费,其应将收取的该部分费用退还刘永乔、刘永赞。刘永乔、刘永赞诉请移动中山分公司退还前述费用15元、30元,合计45元,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移动中山分公司双倍退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移动中山分公司有双倍退费的承诺,一审法院对其该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移动中山分公司收取刘永乔所有的号码134××××6688在2014年3月份的费用18元有公证书移动官网网页截图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亦予以确认。移动中山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取前述费用的依据,刘永乔诉请移动中山分公司返还该部分费用,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刘永乔另主张移动中山分公司双倍退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移动中山分公司有双倍退费的承诺,一审法院对其该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刘永赞非号码134××××6688的使用人,其就前述费用向移动中山分公司主张权利,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刘永乔、刘永赞诉讼请求中的有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移动中山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刘永乔、刘永赞45元;二、移动中山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刘永乔18元;三、驳回刘永乔、刘永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刘永乔、刘永赞已预交),由刘永乔、刘永赞负担42元,移动中山分公司负担8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刘永乔、刘永赞能否就不同号码在同一案中提起诉讼;二、移动中山分公司应否向刘永乔、刘永赞返还号码136××××7755、号码134××××0300的停机保号费45元及向刘永乔返还号码134××××6688在2014年3月的费用18元。关于焦点一。本案中的号码136××××7755和号码134××××0300是无记名卡,由刘永乔和刘永赞共同使用,即刘永乔和刘永赞是号码136××××7755和号码134××××0300的共同权利人,故其二人在同一案中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的处理正确。关于焦点二。根据刘永乔、刘永赞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号码136××××7755在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24日被收取停机保号费15元,号码134××××0300在2014年10月29日至11月14日被收取停机保号费30元。移动中山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的45元分别收取的是哪些月份的停机保号费,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刘永乔、刘永赞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号码134××××6688在2014年3月份的费用18元。移动中山分公司辩称因已超出号码数据保留期限导致其未能查询扣费的原因。移动中山分公司作为电信服务商,应当为客户提供详细的话费清单,其主张该18元是正常扣费,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移动中山分公司应向刘永乔、刘永赞返还号码136××××7755、号码134××××0300的停机保号费45元及向刘永乔返还号码134××××6688在2014年3月的费用18元。综上所述,移动中山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少民审 判 员 胡怡静代理审判员 刘运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简玉明第9页共9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