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5052号原告陈某,女,1992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曾某,男,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陈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坤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