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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金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市某某达物流有限公司,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响山路5号常开大厦219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某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外环路与342省道交汇。法定代表人谷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谷某某,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谷某某,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某某达物流有限公司、谷某某、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0189号某某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临沂市某某达物流有限公司、谷某某、谷某某应支付给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某某币4975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临沂市某某达物流有限公司、谷某某、谷某某的工商登记、户籍情况进行查询,并依据查询结果对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且为保证金账户;前往山东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共有23辆车均被冻结,现车辆下落不明;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不宜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某某共和国某某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鼓楼区人某某法院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0189号某某事判决书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某某法院申请复议。执 行 长  王文庆执 行 员  赵广增执 行 员  梁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