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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路薇与李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薇,李吉良,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41号申请人路薇,女,住山东省曹县。法定代理人张洪娟,女,住址同上,系路薇之母。被申请人李吉良,男,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路薇与被申请人李吉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一被申请人驾驶第二被申请人所有鲁A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倪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