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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7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应林键与钟腾慧、陈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林键,钟腾慧,陈博,王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7683号原告:应林键,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钟腾慧,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陈博,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东辉,男,1990年2月11号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应林键与被告钟腾慧、陈博、王东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林键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林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依法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应林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