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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与胡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胡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西73号。组织机构代码:7673214-0。代表人:秦中华,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炜,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炜返还柜台款136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炜现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