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侯忠在与孙志忠、高金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忠在,孙志忠,高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侯忠在,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孙志忠,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磴口县。被执行人高金霞,女,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侯忠在诉孙志忠、高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磴渡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执3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