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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与茌平县兴国棉纺有限公司、茌平县新大密度板有限公司、曹长俊、��桂英、胡立东、雷淑新、王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茌平县兴国棉纺有限公司,茌平县新大密度板有限公司,曹长俊,刘桂英,胡立东,雷淑新,王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40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住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海臣,职务:行长。被申请人:茌平县兴国棉纺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刘桂英,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茌平县新大密度板有限公司。住��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冯曙光,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曹长俊,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刘桂英,女,193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胡立东,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雷淑新,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王美霞,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诉茌平县兴国棉纺有限公司、茌平县新大密度板有限公司、曹长俊、刘桂英、胡立东、雷淑新、王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县兴国棉纺有限公司在茌平建行��农商行、工商行账户予以冻结及在其名下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XXXX**号房产、茌国用(XXXX)第XXX号地产,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茌平县新大密度板有限公司在茌平建行、在农商行、在农行、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曹长俊在建行账户,对雷淑新在建行账户、对胡立东在建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以营运资金额总价值17988.58万元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茌平县兴国棉纺有限公司在茌平建行、农商行、工商行予以冻结及在其名下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XXXX**号房产、茌国用(XXXX)第XXX号地产,予以查封。对茌平县新大密度板有限公司在茌平建行、在农商行、在农行��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曹长俊在建行,对雷淑新在建行、对胡立东在建行账户予以冻结。保全标的共计78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其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洪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