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钟方成与杨贵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方成,杨贵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钟方成,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钟磊,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系钟方成之子。被执行人杨贵友,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民初380号民事裁定书钟方成申请执行杨贵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7民初38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蒲华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