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利文与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文,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630号申请执行人杨利文。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杨利文申请执行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4)元民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兆华审判员 李 澄审判员 单培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