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培亮与被执行人珙县顺兴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培亮,珙县顺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秦培亮,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珙县顺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仲。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段6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