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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邵宗林、许招弟与陈权忠、张艳芳生命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宗林,许招弟,陈权忠,张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邵宗林,男,1979年12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许招弟,女,1982年10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陈权忠,男,1971年10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张艳芳,女,1972年2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邵宗林、许招弟与被执行人陈权忠、张艳芳生命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云058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权忠、张艳芳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邵宗林、许招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9858.4元,受偿20000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光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