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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旺生与巴彦淖尔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旺生,巴彦淖尔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王旺生,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华,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3日作出(2016)内082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执4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