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旺生与巴彦淖尔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旺生,巴彦淖尔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王旺生,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华,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3日作出(2016)内082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执4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