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无锡锡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玉祁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锡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玉祁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406号原告:无锡锡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44085-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许锡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冠林,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栋祚,无锡市北塘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玉祁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65438-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育才苑112号01号。法定代表人:孙生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蕾,惠山区惠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无锡锡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惠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玉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祁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锡惠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锡惠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玉祁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锡惠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锡惠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震旦审 判 员 赵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