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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闵希侠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希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81行初69号起诉人:闵希侠,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海宁市尖山新区。2016年9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闵希侠诉海宁市公安局、海宁市看守所拘留所(下称被起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2016年9月7日起诉人家人赵刚司法拘留期限已满。但被起诉人仍不放人,至今仍非法监禁赵刚,且不以任何方式告知家人,其行为显属违法。为此,要求判令被起诉人至今未通知家人的行为违法、立即释放赵刚,并追究被起诉人违法监禁的责任。经查,赵刚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9月2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被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9月7日、9月22日海盐县公安局已将拘留通知书副本、逮捕通知书副本邮寄给赵刚家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赵刚因涉嫌犯罪进行刑事拘留、逮捕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闵希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裘靖飞审判员  孔雪莲审判员  朱琴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文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