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5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周平兰、谢定军、陈威、周可喜、郭丽娟因业主撤销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平兰,谢定军,陈威,周可喜,郭丽娟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584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平兰。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定军。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威。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可喜。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丽娟。上诉人周平兰、谢定军、陈威、周可喜、郭丽娟因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4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兰、谢定军、陈威、周可喜、郭丽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平兰、谢定军、陈威、周可喜、郭丽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平兰、谢定军、陈威、周可喜、郭丽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代理审判员 肖 柱代理审判员 陆曼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