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0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福建省华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0182号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9969Q),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广福,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杨,男,公司员工。被告:福建省华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4355999U),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板街357号阳光城时代广场1409。法定代表人:杨仁胜。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大全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全公司以与被告华晟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888元,减半收取2444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秋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车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