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认路与郑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认路,郑友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许认路。被执行人郑友和。申请执行人许认路与被执行人郑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4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友和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45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