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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罗瑞华与陶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瑞华,陶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579号原告:罗瑞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耀,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瑞华与被告陶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瑞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瑞华负担。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