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金锐锐与周昌平、蔡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锐锐,周昌平,蔡晓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870号申请执行人金锐锐,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周昌平,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蔡晓芸,现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金锐锐与周昌平、蔡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