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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金锐锐与周昌平、蔡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锐锐,周昌平,蔡晓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870号申请执行人金锐锐,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周昌平,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蔡晓芸,现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金锐锐与周昌平、蔡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