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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学良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顺达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学良,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顺达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吕学良,男,25岁。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顺达石材厂,住所蛟河市天岗镇双岔河屯。经营者:张新真,个体工商户业主。申请执行人吕学良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顺达石材厂(以下简称天岗顺达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蛟民一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天岗顺达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吕学良的工资4205.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天岗顺达石材厂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学良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岗顺达石材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天岗顺达石材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天岗顺达石材厂及其经营者张新真名下存款情况,查明其名下暂无存款。本院查明,天岗顺达石材厂在本院有4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执行完毕。经本院教育,被执行人天岗顺达石材厂于2016年5月18日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吕学良工资700.00元。因被执行人天岗顺达石材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猛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鲍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