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8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毕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8刑初14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某某,1984年12月10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丛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友街“约客快捷旅馆”202房间,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将一包冰毒贩卖给郭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毕某某身上、黑色手提包中共查获冰毒两包,上述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经鉴定:冰毒两包分别重0.67克和0.3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毕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友街“约客快捷旅馆”202房间,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贩卖给郭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毕某某身上、黑色手提包中共查获冰毒两包,上述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经鉴定:冰毒两包分别重0.67克和0.3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两包冰毒及银行卡的照片:公安机关在毕某某身上、黑色手提包中查获的两包冰毒的照片及被告人毕某某收取毒资所用建设银行卡(卡号×××)的照片;2、户籍证明:毕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负刑事责任;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5月14日7时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民警接到线索,毕某某在平房区新友街“约客快捷宾馆”202房间进行毒品交易,民警到犯罪现场后将毕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从毕某某裤腿中缴获的1包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5克;从毕某某手提包中缴获的1包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67克;从毕某某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扣押物品清单:毕某某持有的冰毒2包、自封袋82个、手机1部、吸毒工具1套、银行卡1张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本人吸毒,徐丛给了其一个电话(133XX****XX),说这个人能整到冰毒。2016年5月13日,其与这个电话的机主毕某某通过短信联系,毕某某说可以弄到冰毒,每克600元,必须先打款,并且给了其一个建设银行卡的卡号(×××),其就把这个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民警向这个银行卡汇入600元。2016年5月14日6时,毕某某让其到平房区家乐福附近的工商银行取冰毒,其在民警的控制下驾驶一辆灰色赛马车去接的毕某某,随后将她拉到东轻招待所旁边的“约克宾馆”202房间,随后其以买烟为借口出来,民警进屋将毕某某抓获了;7、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其朋友徐丛把其手机号给郭某某,2016年5月13日,郭某某通过短信联系其要购买冰毒,并向其银行卡内汇入600元,其收到钱后就联系买冰毒,其通过朋友买了1包1克重的冰毒,其把这1克冰毒分成两小袋,其中一个带有蓝色横杠的小袋是其自己留下想再卖点钱,另一个大袋冰毒是要交给郭某某的。2016年5月14日5时许,其与郭某某在约定地点见面,随后他带着其去了约客快捷宾馆的2楼一个房间,进屋后郭某某出去了,不一会警察就进屋将其抓获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贩卖冰毒数量共计0.67克,在其身上查获的毒品的数量为0.3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其中对在被告人毕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的数量,因被告人毕某某系吸毒人员,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考虑。被告人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立新代理审判员  温靖玉代理审判员  晏楠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