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朋与王其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王其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李朋,居民。被执行人王其雷,居民。本院在执行李朋与王其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赣海商初字第298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款项共计7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承办人去过被执行人住所地一次,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询问被执行人的邻居,称不知道被执行人去向。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杰执行员 徐晨曦执行员 张长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