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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9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9286吴江市承东纺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智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承东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智包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286号原告:吴江市承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第二分场市场路北侧9幢3号。法定代表人:邱福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磊,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华智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新浦路。原告吴江市承东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华智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卜雪独任审判。原告吴江市承东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承东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承东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承东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亚韬 来源:百度搜索“”